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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的认知突围(三)——重视客观证据

发布时间: 2021-10-18 11:39:19

作者:卿尚兵

上一回讲到做检察官时纠正的一起张三猥亵儿童冤案。其实只讲了一部分,即从辨认程序中发现端倪,从而否定三名证人辨认笔录的证明力。但真正让案件柳暗花明的,是无意当中获得的一份客观证据。

张三因猥亵儿童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三的老婆即开始上访,在检察院门口堵我这个承办人,要求放人。在数次接访后,一次无意当中听张三老婆埋怨了一句,他老公太喜欢骑摩托车了,2008年时还因骑摩托车摔伤住了一个月的医院。

张三的老婆只清楚她老公因对着小女生撒尿被逮捕,并不清楚公安还移送了2008年猥亵儿童的案子。

2008年摔伤住院,2008年猥亵儿童,发生在同一年,这引起了我的警觉。

我问:摔伤是几月份?

她答:大概是11月份。

猥亵儿童案也发生在11月。

我问:摔得重吗?哪些部位受伤了?

她答:腿都摔断了,还动了手术,全身上下都是擦伤,脸也摔烂了。

我问:当时住在哪个医院?

她答:中医院骨科。

小李同学被猥亵后及时报警,这个时间是确定的。医院病历明确记载手术时间,也是明确的,一对比,小李被猥亵是在张三手术后五天。

我问医生:这个病人手术五天后能骑摩托车吗?

医生答:下床活动一下倒是可以,骑摩托车不可能。他全身都是擦伤,包得像个粽子,怎么骑车?

有嫌疑人的供述,并准确指认了犯罪现场,有被害人、证人的明确指证,一起看似无懈可击的猥亵儿童案,就这样破解了。

如果要问我当时的办案心得,我可能会引用一句古语来佐证,“捉贼捉赃,捉奸捉双”,这句话里体现了古人的智慧,只有“赃”和“双”这种客观性极强的证据才不容易捏造。

其他的证据捏造就相对容易了。比如该案中三名证人的辨认,比如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现场指认。

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所有证据中,甚至从社会传闻中去挖掘一切可能的客观性证据,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来建构事实,这建构起来的事实会牢靠得多。

换句话说,运用人性推定、推论出来的事实,再如何谨慎,都冒有较大的风险,都不如客观性证据来得实在和稳妥。

穷尽一切客观证据,并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来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律人的基本理性。

当然,也有不那么理性的反面教材。

以著名的张氏叔侄强奸冤案为例。

2003年5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从安徽到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乘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到达杭州后王某独自离去。几天后,张氏叔侄被杭州警方抓捕。

原来,519日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正是17岁的王某。警方怀疑王某被张氏叔侄所害,在杭州神探等人的刑讯下,张氏叔侄承认强奸并杀人。

冤案由此铸成。

抛开刑讯逼供这一痼疾,该案有两处吊诡之处。

其一,提取了王某8个指甲中末端检验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与另一男子形成,排除由死者王某与张高平、张辉混合形成。

其二,辩护律师提供了张高平的通话记录,证实案发时叔侄二人已经离开杭州去往上海。

这就是铁板钉钉的客观证据啊。

王某8个指甲中均检验出另一男子的DNA,证实了现场搏斗之激烈,之深入,几乎可以断定就是凶手留下的,事后证实这就是真凶勾海峰的DNA

通话记录能极强地证实叔侄二人没有作案时间。

各位猜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评判这一客观证据?他们说,不排除王某在其他场合接触过其他男性,在指甲里留下了DNA

关于通话记录,检察官庭审质证,说辩护律师打印的材料没有移动公司的鲜章,不能证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法官就真的排除了该份证据。

就这样,仅凭庭前的有罪供述,张辉被判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张高平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张氏叔侄案中,已然出现了证明力极强的客观性证据,但都被法官、检察官错误解读了。

30年前的199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威廉.肯尼迪被帕特西娅.鲍曼控告强奸,女方称,她被男方推到在水泥地和草地上强奸了15分钟,她始终奋力反抗。肯尼迪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僵局似乎已定,陪审团只能在二者之间选其一,看起来像一场赌博。

此时,华谊神探李昌钰出场了,他带来了一块在水泥地和草地上用力摩擦过的手帕,让陪审团在显微镜下看手帕的破损程度。接着再拿着女方的衣服、内裤在显微镜下放大,结果是没有纤维破坏的痕迹,甚至没有草地的痕迹。

“李博士,手帕和内裤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用手帕代替内裤来做实验?”检察官惊慌失措地问。

“因为我没有随身携带女人内裤的习惯。”李博士回答道。

哄堂大笑后,陪审团一致宣告肯尼迪无罪。

在性侵案件的办理中,穷尽一切客观证据,并以客观证据为中心准确地解读它,李博士给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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