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欲晓处
法律守卫人
作者:罗维律师
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事务所优秀律师团队研值律师团队成员
执业领域:刑事、民事、金融
自2019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已有三年之久,疫情在全国各地一直反反复复,特别是近期的疫情形势更为严峻复杂。国务院及各地政府也在不断优化疫情防控,采取更为合理、科学的防疫措施。但是,在各地有不少小区居民受到了更严于国家标准的封控管理,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许多不便,甚至还引发了让人痛心的生命安全事故,一时引发了人民的不满。
在近期有不少居民爆料,在许多被封控管理的小区中,居委会、物业单位在面对业主的质询之下,仅能出具加盖居委会印章的“红头文件”,根本无法出示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出示的封控政策文件。也就是说,存在部分居委会在没有接收到政府单位指令的情况下便对涉疫小区采取封控措施,且不断扩大封控范围,甚至直接使用铁皮将小区完全封住,限制居民自由出行。
那么,对于近期发生的这种情况,今天为大家分析一下,社区居委会到底是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疫情封控措施呢?
NO.01 | 居委会的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居委会全称是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属于哪一类组织机构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根据前述法律可知,居委会仅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的组织机构,居委会并非政府行政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属于民间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是社区工作者,是居民的代表,居委会主任及委员是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他们均不是公务员、政府人员,不具有行政级别。
NO.02 | 居委会的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笔者对居委会工作职能原则,总结如下三大核心点:
主要是为区域内的居民提供服务。
从事的公共、公益事务。
接受政府的指导。
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对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在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居委会的职责是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协助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换言之,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居委会的职责应当是履行政府部门落实、实施相关防疫政策的协助工作。
NO.03 | 居委会有权决定隔离封控吗
01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之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居民的自由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在面对疫情管理的突发状况时,实施封控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2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01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02
停工、停业、停课。
03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04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05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据此可知,当新冠疫情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调查、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防治措施,如需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还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应是在县级以上政府做出相关封控管理的决策后,协助政府开展防疫工作,但居民委员会无权直接作出对所在区域作出“静默管理”等封控决定。
综上,居委会的管理权限应在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范围内依法执行,其本身不具有限制居民自由的权力。小区居民在收到“静默管理”等封控通知时,若居委会能够出示相关政府公文,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政策。如果封控管理措施是居委会自行决定的,那么其所采取的封控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长期抗疫的过程中,一些不当措施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为了更加科学、精准地开展防疫措施,中央政府也在不断优化防疫政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在此情形,各级政府机构、居委会等组织机构更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按照合法有序的流程开展防疫工作,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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