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尚兵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东卫(成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东卫(成都)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近日,辽宁锦州市纪委监委公布的一份通报披露,时任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强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问题,事发3个月后张强被提拔为市财政局局长。在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追溯发现其醉驾问题后,张强被给予撤职、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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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锦州市纪委监委介绍,2022年9月,辽宁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通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先后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214起,并全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树牢纪法意识,现将7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其中,锦州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强醉酒驾驶问题排在首位。
通报称,2022年6月20日晚,时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强与某公司负责人商谈工作后在公司食堂就餐并饮酒,酒后张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京路与云飞街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强血液酒精测试值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8月26日,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事后,张强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问题,2022年9月被任命为市财政局局长。同月,被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追溯时发现。2022年12月,张强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有媒体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查找到了张强危险驾驶拟不起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录像。在录像中,检察官介绍张强的个人情况时说,“张强,男,1972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汉族,群众,无工作。”检察官表示,张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拟作不起诉处理。根据画面,听证会现场不仅有检察听证员、办案检察官、办案警官,还有张强及其辩护律师。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时,再去中国检察听证网搜索时,已无法查找到该视频。
根据上述线索,我们发现,张强的问题就不仅仅是醉酒驾驶被查处后不向组织上报的问题。
他从一开始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就故意规避了很多问题,比如,他说他是群众,而不是党员,他说他是无业,而不是公职人员。但是,在介绍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时张强又是如实陈述的。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接受讯问时,都必须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等,公安机关记录后不会听任嫌疑人自己说,而是要在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系统去调取相关资料来进行比对,看嫌疑人供述的是否属实;但人口信息系统往往没有嫌疑人是否党员、其所在单位等信息,嫌疑人诸如此类的陈述一时难以核查。
所以,张强在被查处后的供述笔录完美地避开了一切,为后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通报到单位、不影响自己的仕途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事实证明,他真的做到了。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他很快就当上了市财政局局长。
完美地避开了一切,真的是他自己情急之下想出来的绝妙对策?还是有懂行的老司机传授相关经验?锦州市纪委监委没有进一步答疑解惑。如果是懂行的老司机传授的经验,老司机会承担怎样的后果呢?我们来谈一谈这个话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折戟沉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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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案例
2015年11月6日,二高二部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出台该制度的目的是“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通俗来说就是,防止司法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对待犯罪嫌疑人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即一边接受刑事处罚,一边还在升迁、领取工资。
《通知》规定
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采取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告知书一般应当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告知书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通知》也涉及到责任追究的问题。
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通知》还附有一张告知书样本格式,大家可以看看,体会一下。
笔者在网上搜索到一个热点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0)内0928刑初1号判决书。
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2011年12月20日,原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小霞(已另案处理)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其制作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将郝卫东的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填写为“无业”,对郝卫东宣判后,未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卫东所在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被告人李某对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致郝卫东从2012年至2019年在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到,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其单位,不仅仅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仅仅是承办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分管领导也难逃其咎。
犯罪被查隐瞒不报当引起高度重视
当然,锦州市纪委监委只处理了醉酒驾驶的张强也有它的理由,因为张强陈述(或者被人教唆陈述)其只是一名无业的普通群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然无从得知其真实的信息,也就不能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告知其所在单位,纪委监委要处理本案的办案警官、检察官,理由还不够充分。
这也正是上述《通知》最大的BUG。《通知》看似作了环环相扣、精密的制度安排,结果被嫌疑人的一句简单的“无业普通群众”就给轻松地规避掉了。
而我等吃瓜群众也要好奇地问一句,作为一名市财政局副局长,马上就要提拔为党组书记、局长的张强,当地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听证员就真的没有一个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吗?还是故意装着不知道的?
这一点,锦州市纪委监委还应当进一步答疑解惑,最大程度满足吃瓜群众的好奇心,以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实施,以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鉴于公职人员犯罪而司法机关未告知其单位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可能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带来严重的后果。作为一名前检察官,提几点小小的建议,供参考。
1.进一步细化《通知》内容,堵住《通知》漏洞。
现有的公安办案系统,调取人口信息登记表只能查证嫌疑人的部分身份信息,往往不能查证嫌疑人的党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内容,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也给一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
建议各地办案部门,包括公安、国安、纪委监委、检察、法院等部门常态化地加强同组织、人事、社保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就如这一次锦州市纪委监委所做的那样,在党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方面不能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而是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查验嫌疑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堵住《通知》的漏洞。
2.思想上高度重视《通知》的具体执行。
对于检察官、法官来说,一般监委移送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责的特殊性,其往往都能将办案结果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但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尤其是这几年案件数不断飙升的醉酒驾驶案件,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往往容易忽略对犯罪嫌疑人特殊身份信息(如是否党员、是否公职人员)的审查,思想上没有绷紧这根弦。甚至可以断言,很多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并不知道有《通知》这份文件的存在,更遑论具体参照执行了。
每一次错误都是一份契机。
但愿张强局长醉驾被查隐瞒不报的事件不再发生,在信息爆炸的当下还发生如此信息不畅的事件,确实不应该。
但愿警官、检察官、法官们都能知晓《通知》,并严格地遵照执行《通知》,不要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这种“小事”上耍小聪明,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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