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尚兵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东卫(成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东卫(成都)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
小朋友期中考试完毕,学校让家长在周末同小孩一起检查错误的习题,并进行总结。有一道数学题,小朋友做错了。大意是这样的,一颗普通鸡蛋,蛋清质量占总质量的一定比例,蛋黄占总质量的一定比例,其余是蛋壳。问题来了,蛋壳的质量占总质量的几分之几呢?
小朋友的答案是9/10,而且他说还验算了一次。我笑着问他,你家里的鸡蛋,9/10都是蛋壳啊?他也不好意思地笑了,可能这个时候他才感觉到答案的荒唐——跳出既定的模式,用常识与经验来检验一下答案,或许就能看到“庐山真面目”。
其实,司法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类似的思维误区,一份司法证据、一份司法判决跟常识、经验完全相悖,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呈现在了法庭上、卷宗内,甚至被采信了,最终酿成冤错案件。
案例1: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判决看似对法律、法规、定罪逻辑很熟稔,但却违背了基本的常识和经验——有农村生活经历的小伙伴都应该记得,每逢秋收时节,小商贩们开着拖拉机到农村收购粮食、与农户讨价还价是乡村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它不仅方便了农户卖粮,客观上也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这种在乡村长时间存在、村民们司空见惯、于国于民都有好处的买卖居然有一天会被认定为是犯罪,而且是通过了公检法这些法律专业人士层层把关定的罪。
这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简直不可思议。
这种现象,可以用心理学上的一个词“隧道视野”来解释。——如果一个人身处隧道之中,他能看到的只是隧道前后非常狭窄的空间,而看不到更广阔的天地。
在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中,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均只看到了法条、法规简单的罗列,而没有看到更广阔的社会现实与背景。
这样难免会造成机械执法,违背了常识与经验。
最终,这个案子的翻案也很有趣。
一位正义感十足的记者听说了王力军被判刑的消息,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教育意义,于是写成新闻报道,告诫大家以后收购粮食千万要办证啊,不办证是要坐牢的。
这篇报道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即反面的影响,网民们用口水和嘘声告诉有关部门,这个案子违背了基本的常识和经验,判决十分离谱。
最后案件惊动了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王力军才被宣判无罪。
可见,如果没有足够的曝光度,很多常识和经验,有时很难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他们也很难从隧道里走出来,去看更广阔的天地。
其实,在司法实务中,违背常识和经验的,往往还不是法律适用(如王力军案),更多的是证据问题。
案例2: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冤案
原审法院认定聂树斌构成强奸、故意杀人罪,其中一个重要证据是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法院认为,在被害人康某尸体颈部缠绕的一件短袖花上衣是聂树斌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且聂树斌曾经供述,该花上衣是其从石家庄市郊区一处废品处偷取的,偷取该破旧短小的女式花上衣当时的目的是为了自穿,后用着了作案工具。
但最高法院再审却不仅仅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它尤其注重并运用了常识和经验。最高法院评析认为:
根据聂树斌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聂家当时经济条件较好,聂树斌骑的是价值四百余元的山地车,月工资有几百元,并不缺吃少穿,衬衣就有多件。
平时除了上班有些散漫外,无任何证据证明聂树斌此前有过偷盗等劣迹,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对女士衣物感兴趣,而涉案上衣是一件长仅61.5厘米且破口缝补的女式花上衣,显然不适合聂树斌穿着,故聂树斌所供偷拿该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
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案原审法院没有去审查“聂树斌偷拿女式花上衣”到底符不符合常理,在该案疑似真凶王书金被媒体曝光后,最高法院决定再审时,终于关注到了这个常理问题。
案件没有被曝光,就只简单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表面上是否能够印证,被曝光后就更深层地挖掘证据印证背后的常识与经验。这样的司法潜规则,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风险最小,获利最大,但对司法公平与正义伤害却极大。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时刻都应当提醒自己的是,在你流程前面的办案人员始终都会有一种冲动,让案件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产生闭环,让你认同他的结论,这样他的风险才最小,他的获利才最多。
就像聂树斌案的办案警官,一定会让聂树斌承认那件花上衣是他拿到现场来的,不然案子就会存在重大瑕疵,至于聂树斌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件破旧、短小的花上衣,找一个理由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审查证据还囿于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就会上了办案警官的套,他就是要让你这么去想,这么去审查证据的,因为表面上证据之间是一定能够印证的。
这时,常识与经验往往能够成为刺破“表面印证”或者“虚假印证”的一件利器。
以我当检察官时纠正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
某年某月,我的同事报过来一起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他的意见是对李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看了案情,其实很简单。
李某作为受害人张某的女婿,与张某的女儿正在闹离婚,因为子女、财产分割等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天,李某到张某家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李某持张某家的砍刀将张某的防盗门砍个稀烂。
后张某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李某承认有持刀砍门的行为,但拒绝赔偿,张某向警方提供了购买防盗门的相关收据,物价部门鉴定该防盗门价值5000余元(原价近7000元,折旧后价值5000余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遂对李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子表面上是没问题的,但我一直心有疑惑。几天后承办人员来催我,说办案期限快到了。
于是,我跟他(承办人员)进行了如下对话。
我
嫌疑人李某对物价部门的鉴定有没有意见?
答
没有意见。但他说他没钱,赔不了。
我
我看了卷宗内的现场勘查照片,张某家住的是破旧的平房,估计已经修了很多年了吧。他家条件应该很一般。这么破旧的房子,为什么他单单要买一扇接近7000元的防盗门?
答
……
我
他真的是用6位数的密码来保护2位数的存款哇?(笑)
答
但卷宗内确实有张某提供的收据哒。从收据上看防盗门是二年前买的,当时价格就是6000多元接近7000元。
我
那我们来看这张收据,卷宗显示,这个街上卖防盗门的是他隔房的一个侄儿。农村本身就是一个熟人社会,交易习惯里恐怕很少有收据这种东西吧?况且对方还是他侄儿。他更不可能要侄儿开具收据给他了。
答
……
我
我建议你下去实地核实一下情况。这里面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太多了。
真相很快就浮出水面——张某因被女婿李某砍了防盗门,十分生气,觉得在邻居面前丢了面子。报案后从警方口中得知故意毁坏财物要达到5000元钱以上才能让女婿坐牢,就让隔房卖防盗门的侄儿开具了那张收据,当然,收据里价格是假的,时间也是倒签的。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审查证据,常识与经验才是底色,是基础,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忘记了这点。
用常识与经验去检验事实与证据,应该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本能,一项基本功,千万不要觉得“用常识与经验去检验事实与证据”是多余的,或者工作量大,还可能得罪某些人,就不去作为,想偷懒。
这些话,不仅仅适用于检察官、法官,它同样适用于辩护律师这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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